商标驳回复审,是指请求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检查驳回后,请求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,而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对原案的复查审议。
可以大致分为这几种类型
1、被异议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;
2、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;
3、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;
4、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;
需要注意的是
1.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,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。
2.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,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,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官方审核时间是自申请之日9个月内(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)。
3.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,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,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。否则,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。
4.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,必须将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原件、信封复印件和《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》评审委托书、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。
交纳商标评审费。
5. 请求人对复审结果不服的,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,也就是告商评委。